2023年11月16日 星期四

財政部放寬房地合一稅持有期計算方式,連續繼承不動產可減稅

 財政部近日發布了一項有關房地合一稅的重要解釋令,對於民眾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動產,可以將每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,以降低稅率和增加自住優惠的機會。這項解釋令是基於尊重繼承或受遺贈的客觀事實,並考量到民眾在面臨家人連續去世的情況下,可能需要儘快處理不動產的困境,而不是出於炒作不動產的動機。

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實施,目的是抑制不動產投機交易,並鼓勵長期持有和自住。根據房地合一稅制,個人出售不動產時,會依據持有期間和自住與否,課以不同的稅率和免稅額。持有期間越短,稅率越高,最高可達45%;而自住房屋則可享有400萬元的免稅額,但必須持有並居住滿六年,且交易前六年無出租營業使用。

然而,在過去的規定中,若民眾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,只能計算最近一次繼承時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。這就造成了一些不合理的情況,例如:父親、母親在短期內相繼過世,子女繼承了他們多年來購買或居住的房地,但因為各種原因需要出售,卻被課以高額的房地合一稅。這樣的結果顯然與房地合一稅制的初衷不符。
因此,財政部112/11/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明確規定: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制的不動產,若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,在計算持有期間時,可將每次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持有及居住期間一併計入。這樣就可以讓民眾享受較低的稅率和較高的免稅額。
但是,解釋令也設有防弊條款,若國稅局查明民眾藉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從事避稅安排者,則不得適用此解釋令。此外,解釋令也限定只適用於2023年11月2日以後發生之交易案件。
我們來看一個例子:甲先生在2017年1月1日購入了一筆房地,在2022年1月1日去世後由其子乙先生繼承,乙先生在2023年1月1日也不幸過世,由其子丙先生連續繼承,丙先生在2023年11月3日出售了這筆房地。在解釋令發布前,丙先生計算持有期間只能併計乙先生持有期,前後不到兩年,適用稅率高達45%;但解釋令發布後,丙先生可併計甲先生和乙先生的持有期間,合計超過六年,適用稅率一口氣降到20%,省稅一半以上。
這項解釋令對於民眾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動產,無疑是一項利多。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,除對於據以申請案件發生效力外,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適用此解釋令。因此,民眾若有相關的交易案件,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重新核定稅額,以減輕稅負。不過,在申請時,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,例如:繼承或受遺贈證明、房地登記證明、居住證明等,以利國稅局審核。
財政部這項解釋令是對於房地合一稅制的一項修正和完善,也是對於民眾的一項關懷和體恤。我們期待財政部能夠持續檢討和改善房地合一稅制,讓它更能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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